加入GPA,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产生的变化
《中国招标周刊》

咨询服务部/吕冰瑶 2018-05-25

今年四月,习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郑重宣布:我国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进程。随后,在日前举办的商务部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峰也同时表示,中国已经为加入GPA提交了6份出价协议,开放范围也不断扩大。

消息一出,国内外各方纷纷发表积极评价。毕竟,中国从2007年开始就已经启动了加入GPA的进程,但仍然还处于谈判的艰难拉锯战中。

那么,加入GPA到底意味着啥呢?

《政府采购协定》(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加入这一协议的各参加方承诺对彼此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的自由化和国际化。目前,GPA包含加拿大、美国、日本、韩国等44个成员国。

这也就是说,加入GPA,就意味着我国的供应商可以到美国、日本等成员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竞标,并且能够享受和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既然如此,各方人士统统发表赞叹之声就不奇怪了。这一举措不仅为我国企业参与国外政府采购市场拿到一张“入场券”,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有利于我国跟上世界制度的步伐,在国际上掌握话语权。

同样不可忽略的是,GPA是双向的,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同样需要对相关成员国开放。

一直以来,政府采购都是鼓励、培育本国企业和产业的一个有效手段。我国《政府采购法》就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于境内难以获取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在境外使用的,才不受此条规定限制。在我国,2016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到GDP的3.5%左右。

如果加入GPA,也就意味着政府采购这一块大蛋糕的竞争范围将会从国内扩大到国际范围,采购人或许可以买到更多高质量的计算机软件、医疗设备等产品,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国内企业将丧失部分市场份额,生存竞争将进一步加剧。特别是对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产业而言,这一境地可能更加艰难。

此外,与GPA接轨也会倒逼政府采购进行制度和规则的调整。GPA明确要求其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GPA规定,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与此存在相当差距,尤其是当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并存的情况下, 政府还需要花大力气重新梳理采购法律框架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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